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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借贷纠纷网络仲裁,仲裁委属于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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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十堰仲裁委网络仲裁案件《律师代理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仲裁裁决案》成功入选了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该案作为十堰仲裁委办理新疆地区首例互联网仲裁案,为民事合同纠纷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的司法通道。互联网仲裁能实现从立案、送达、组庭到裁决等全部仲裁程序都在网上进行,这种模式大幅降低了仲裁时间和成本,同时具有跨地域、成本低、可强制等特点。通过仲裁,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被申请人,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被记录为征信不良。

据统计,十堰仲裁委目前已受理网络仲裁案件2437件,结案2299件,案件当事人涉及到22个省(自治区)。在执行方面,绝大部分网络仲裁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在中级人民法院得到执行。通过网络仲裁,更大程度地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当事人人力成本,让当事人能够获得更为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并快速实现案件事了。十堰仲裁委将继续运用好“互联网+仲裁”,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张某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十堰仲裁委员会网上平台(十堰仲裁委员会通过互仲链网上办案系统平台),向十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十堰仲裁委员会通过该平台受理仲裁申请,后经过审理,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任某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72.7元。远在乌鲁木齐的任某并未按照裁决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果。

2022年1月24日下午5时许,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张某的代理律师向立案窗口递交了申请执行立案材料,工作人员立案同时将案件分配到执行法官处,执行法官与被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宣读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任某表示可以进行执行调解处理。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任某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此次强制执行的费用。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并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律师代理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张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对张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确认某某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某仲网立000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概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51号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325.57元(其中执行标的10271.57元、案件执行费54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认定(2022)十仲网立00022号仲裁是否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因此对于仲裁程序违法性审查应由被申请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法院被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四条也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可见,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被动审查的内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新疆首例互联网仲裁案,为民事合同纠纷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的司法通道。互联网仲裁能实现从立案、送达、组庭到裁决等全部仲裁程序都在网上进行,这种模式大幅降低了仲裁时间和成本,同时具有跨地域、成本低、可强制等特点。通过仲裁,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被申请人,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被记录为征信不良。其申请房贷、车贷、信用卡和子女就读等高收费民办学校等均受到严格限制,可谓“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仲裁与互联网结合,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选择。由于网上仲裁起步较晚,我国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少,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刺激了我国近年来对网上仲裁的强烈需求。2015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陆续发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等网络仲裁规则,并就互联网金融仲裁进行了有积极意义的推进和探索。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互联网仲裁的最大特点就是便利快捷,程序简洁高效,而想要达成以上结果的前提在于纠纷简单明了,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无争议。较为合适的适用场景是用于银行、保险、供应链金融等行业所产生的纠纷当中。银行业金融债权纠纷是全国民事诉讼领域最大的案件

编辑:钱洪娥

责编:刘汉平

审核:王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