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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未成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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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一:津南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2023年5月15日,16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向经营餐饮行业的郭某某借款11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交付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李某。李某还从郭某某经营的快餐店购买外卖,欠付外卖款643元,借款和外卖款数额共计1743元。郭某某向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743元,监护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郭某某借款及李某欠付外卖款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为证。对于借款1100元,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未成年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李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李某与李某某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终,李某需要返还550元,剩余部分由李某某赔偿,郭某某自行承担550元。

案例二:井陉县人民法院天长法庭的成功调解

案件概述 井陉县人民法院天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借款纠纷案件。原告晓辉与被告军平均是15岁的未成年人。事件发生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数额在二、三百元,这些钱都用于吃饭、唱歌等消费,原告通过从家里拿钱,共借给被告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3年6月1日偿还。后因被告无力还钱,双方家长协商不成,原告由其父母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款项,被告当场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以及借款的用途等因素来判断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未成年人的借款行为超出了他们的行为能力范围,或者借款理由与其年龄和智力不适应,那么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强调家长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责任,以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