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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解说借贷纠纷合同失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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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近日,孟州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张某向谢某借款,谢某在支付宝“借呗”里面借款20000元,转给张某,约定10天归还,利息1000元,支付宝借呗产生的利息另行计算,张某向谢某出具了借条,被告薛某承诺如果张某不还钱由其向谢某还款,并在借条上签名。后张某陆续归还谢某6000元,下余款项经催要未果,故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薛某归还下欠借款16000元及支付宝“借呗”产生的利息2000元。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张某从原告谢某处借款20000元,原告将其在支付宝“借呗”中所贷款项20000元出借给被告,并非原告自有资金,二被告亦明知,应当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20000元,扣除已经归还原告的6000元,张某应当返还原告下余款项1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呗”产生的利息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应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被告薛某承诺在张某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其向原告清偿,并在借条上签名,且经其手归还过原告3000元,故薛某系张某借款的担保人,因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据现有证据,被告薛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对某磊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