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涉及张桂芳的借贷纠纷如下:
- 判决内容:
- 被告张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499817.75元借款及利息(以499817.7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被告张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担保期间支付的贴息31750元;
- 被告马新荣、柴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桂芳追偿;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桂芳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被告张桂芳负担,被告马新荣、柴超对被告张桂芳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