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普及一下借贷纠纷两要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肯定了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也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平衡了债权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然而,在案件办理中仍存在许多争议。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王某、龚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578.38元(已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王某未有答辩。 被告龚某辩称,一、龚某与王某不存在共同向原告借款的合意。二、本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1,龚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多年,2013年开始王某沉迷彩票,二人关系开始不合;2,龚某一直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无需向原告借款;3,王某向原告借款用途是购买彩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王某在本案中向原告申请借款是15万元,在另外案件中向其他银行借款29万元,两笔借款相隔40天。而且此前王某还向网络贷款公司申请过借款。也就是说,王某在短期内向多家金融机构举债。如为了生活开支,没这个必要,也不可能。而且在借款之后,王某又马上与龚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讼争的纠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龚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个人信用借款合同1份,证明了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 二、借款借据及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证明了原告已将借款款项划入被告账户的事实。 三、计算清单1份,证明了被告欠款、欠息的事实。 四、婚姻状况信息查询表,证明了被告婚姻状况。 被告质证如下:一、对证据一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三性均有异议,经龚某核实除了最后一页王某签字其他均非王某填写,也没有龚某的签字,龚某不知情。对于合同中所提及的用途是用于装修及资金周转也是虚构的。王某家中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装修,关于这点法庭可以现场核实、调查取证,而且王某系环保局职工并不经商,何来资金周转。二、对证据二借款借据及分户明细对账单形式上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说明款项进入了王某手中,龚某对此毫不知情。三、对证据三计算清单系原告单方陈述,龚某不知情。四、对证据四婚姻状况信息查询表形式上的三性没有异议,但王某与龚某早已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龚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决心书1份,忏悔书1份,共同证明王某沉迷于彩票,花光家里积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二、字据2份,证明王某为购买彩票欠下巨额债务的事实。 三、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各1份,证明王某购买彩票不能自控,不但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还导致自身患上精神疾病的事实。 四、你我贷个人借款申请表2份,证明王某对外宣传系离异人士的事实。 五、证明1份(复印件),证明龚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争议焦点

被告王某向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所借的15万元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对王某进行授信并签订该《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时,未征得王某配偶即被告龚某的同意并由其签字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被告王某、龚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故应认定该债务为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要如何分配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一般也是均等分割的,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