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关于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文章推荐量与阅读量非常高,说明大家对这方面还是比较关注的,为了更好的了解借贷纠纷管辖方面法律规定,今天更加全面的解读一下最高院关于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
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该分以下三个层面处理: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鉴于借贷合同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合同中,出借人须划出借款或借款人须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人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此时出借人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出借人负有的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此时借款人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多数是前一种情形。
3.两种特例情况。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籍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