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泰山财经8月26日讯(记者 杨永明)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日照钢铁)卷入多起与员工的劳动纠纷当中。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相关法院判决文书中了解到,日照钢铁多起案例均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令支付赔偿金。
(图片来自日照钢铁控股集团官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24日发布的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3日,孟某某到日照钢铁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孟某某正常打卡考勤至2019年7月8日,后因被取消打卡考勤权限,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孟某某以拍摄视频的方式打卡出勤。2019年7月15日,日照钢铁以在职人员辞职为由,为孟某某在社保部门办理停缴社保手续。
后孟某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日照钢铁支付赔偿金、少发的工资和防暑降温费,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委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19]第5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日照钢铁支付孟某某赔偿金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对上述仲裁裁决均不服,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两起案件并案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日照钢铁是否违法解除与孟某某的劳动关系及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有关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日照钢铁主张系因劳动者个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所以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孟某某主张实际出勤至2019年7月22日,并提供视频证据予以证实,日照钢铁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
关于是否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基于此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日照钢铁应支付孟某某赔偿金125358.72元;补足其工资差额;并为孟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日照钢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值得关注的是,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类似孟某某一样被日照钢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并非个例。在日照钢铁与公司员工来某和贾某某的劳动争议当中,法院一审均认定日照钢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因此判令日照钢铁支付赔偿金。
其中,与来某的劳动纠纷当中,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判定,日照钢铁支付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25.06元、支付来某2019年7月份工资4598元,并为来某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与贾某某的劳动纠纷当中,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判令日照钢铁支付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705.32元、为贾某某补足2019年7月份工资5235.68元,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公开资料显示,日照钢铁系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公开报道,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围“2020年山东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前三名,排名仅次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