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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民事借贷纠纷记录,情侣间转账算诈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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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情侣关系。期间,双方之间频繁发生转账,其中大额转账:2020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元,2020年6月17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11月21日微信转账5000元、2021年3月6日微信转账4000元,2021年8月2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000元。后因原告回了原籍,双方终止了情侣关系。原告认为其向被告的大额转账均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原告向其转账属实,但不是借款,而是与原告热恋期间一起外出游玩及共同生活支出,但未举证证明。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情侣之间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款项金额、款项


【法官提示】

如今,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般包含了赠与、借贷、共同消费等多种法律关系,一旦感情破裂,纠纷就随之产生。由于双方在热恋期间一般不会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只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人民法院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款项金额、款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