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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干货速递:借贷纠纷证据交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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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三因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违法建设认定纠纷一案,在某区法院立案审理。因双方证据材料较多,法院在开庭前指定一个日期,让双方在当日进行证据交换。张三原想只是交换证据,没想到法院除了让双方互换证据外,还当场被要求发表自己的举证意见以及对市自规局证据的质证意见,张三搞了个措手不及,效果很不理想,懊悔不已。

问题:庭前交换证据程序,只是简单的证据交换吗?

答案:不是,当事人要随时准备好自己的举证意见和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对案情复杂以及证据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为节省开庭时间,有权在庭前指定某个日期,让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交换证据。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方的证据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形成笔录。对一些没有争议的证据,经书记员记录在卷,审判人员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设定庭前交换证据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庭审效率,当事人在该程序当中发表的相关意见,其效力和庭审意见并无二致。

提示:

1、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期,不能替代被告的法定举证期限。故原告在庭前交换证据之日,仍应注意被告提交的时间是否晚于法定举证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如果存在逾期情形,被告仍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2、庭前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携带相应证据原件,充分提交自己的证据。交换证据之日,对原告来讲,也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不能当场作出充分的质证意见,可以先不认可对方证据,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进行补充,或者在正式庭审中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4、庭前交换的证据当中,只有同时符合“无争议”、“记录在卷”、“审判人员庭审说明”三种前提,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