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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而非法占有本身属于主观思维活动,无法直接获知,需要通过刑事推定来认定。刑事推定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来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推定允许被告人提出证据进行反驳。

【案情描述】

2010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洪先隐瞒其公司因经营不善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以资金周转紧张、购进车辆、代购代销车辆等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将其名下房产、公司、车辆等作抵押等欺骗手段,先后骗取多名个人和多家公司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6982.1万元。

【辩护意见】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认定其诈骗部分数额有误;有自首情节。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洪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对诈骗罪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诈骗罪的审理中,由于直接能够证实被告人主观目的的证据材料较为匮乏,往往需要运用推定的方式对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某一已经证明的基础事实,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推导与已知基础事实相关的诉讼证明中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建立在实践中的总结和逻辑经验基础之上,这些总结和逻辑经验不限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经验法则作为一种不完全的理性,存在非必然性,在其基础上建构的推定,允许被告方进行反驳。此外,不能以推定事实作为进一步推定的基础事实,避免过分偏离客观事实,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

在审理诈骗案件中,推定可以作为法官的采证规则存在,用于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来说,推定事实的适用条件是:(1)基础事实已被证实。(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常态的一定联系,而不是偶发的、随机的或者主观臆想的联系。(3)没有反证或者反证的证明力不足。但是,与控方依然要承担的证明责任相比,反证的证明标准是比较低的,只要反驳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而无需达到控方需达到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体到个案中,应根据该犯罪目的的独有特征和客观表现形态,结合诈骗罪的具体犯罪行为方式来进行分析认定,实质上就是“应当将主观目的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因为人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规定的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中。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借款事实一共有80起,其中认定为诈骗罪的事实为75起。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其不断以高额利息借款,以此偿还以前的高额利息,而新债和旧债到期后长期不能归还的基础事实通过在案证据均能得到证实。结合该基础事实,依靠逻辑和经验,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被告人以其经营不善、于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弥补恰恰证实其主观意图并非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归还借款为由进行反驳。但经查证,被告人供述其借钱的时候整个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没有实际支付能力,想以后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来偿还这些钱。该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其除了公司经营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

案例索引:(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