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昌邑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星屹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星屹与被告人赫丽玲于2012年相识,赫丽玲于2013年成立吉林市财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李红、杨柳从事文员工作,陈星屹向赫丽玲介绍贷款客户并获取报酬。2017年8月,陈星屹与被告人张万也、王世贺、曹宇、陈刚、刘柏成、王一涵合伙出资,以人民币4万元、3万元、1万元不等的出资额在我市成立地下民间借贷组织,并以丰满区长恒街坊4号楼1单元4层5号房屋作为办理放贷业务的场所,以个人名义从事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业务,使用“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形成以陈星屹为组织、领导者,赫丽玲、张万也、王世贺、曹宇、陈刚、刘柏成、王一涵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晓英、李红、杨柳、周维琴为陈星屹、赫丽玲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办理公证、出庭作证、介绍贷款人及伪造虚假银行流水等帮助。陈星屹系该组织负责人,建立“溶屹贷”微信群,印制溶屹贷款名片,为组织成员配备对讲机,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领导催收及团伙非法利益的分配等活动,组织成员均听从其安排指挥;赫丽玲为陈星屹提供犯罪活动场所、发放贷款意见等直接帮助,有时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王一涵、曹宇协助管理组织账目及财务;张万也负责招揽客户并协助催收,王世贺、陈刚、刘柏成协助陈星屹进行暴力催收活动。该组织以民间借贷名义,以“空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设定不合常规的还款周期及高额利息;在交付钱款时,通过让被害人持现金拍照、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流水,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额外收取手续费、外访费等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款数额远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在被害人还款时,随意设定还款截止时间,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在催收时,采用拘禁、殴打、威胁、体罚、侮辱或者砸玻璃、喷油漆、涂抹粪便等方式滋扰、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与此同时,该组织还借助诉讼、公证等方式索取“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等犯罪3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共5个罪名判处被告人陈星屹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17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万元至44万元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