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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下城借贷纠纷,女朋友因为房贷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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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小张在江干区买下一套房,支付了34万元首付,登记在了自己和女友婷婷名下。一年后两人分手,女友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自己还还过3个月的房贷1.4万,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半,要求折价补偿。

小张和婷婷在2013年秋天从工作伙伴确定为恋爱关系,两年后谈婚论嫁。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小张答应了婷婷买房的要求。婷婷找到在房产中介上班的堂哥帮忙,很快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

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没想到,之后的一年,两人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最终决定分手。可分手后的两人却被这套共有的房子绊住了。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是因为打算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可婷婷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补偿给我。”

沟通无果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如果如婷婷所说,是双方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婷婷仅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可见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说因为考虑到二人的婚后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小张主张其为了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在法律上,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要求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考虑到房子本身的增值部分和调解过程中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点补偿等因素,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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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注意事项

(一)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签订协议或财产公证

婚前双方感情深厚,到了不分你我的地步,但是毕竟还没有结婚,产生变动的几率还是有的。为了避免将来分手时出现产权纠纷,只要还没结婚,最好双方就买房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签订协议。保留出资凭证,在将来发生产权纠纷的时候是一份很有利的证明,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婚前买房房产证上的名字需要注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时间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买房时应该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体现出两人的共同出资,并且事先商议好房产份额配比。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况

很多父母都会为子女在婚前买房,一般来说没有特别说明的在法律上视为赠与。但是如果买房时房产证上写了双方的名字,该方产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结婚不成,对出资方来说就是一笔损失。所以不论是父母赠送也好,向父母借贷也好,都要写明出资情况,以便将来发生争议的时候作凭证。

(四)婚前购房所负债务

年轻人购房很可能面临钱财不够的问题,通常都会向各方亲友借贷。此时双方必须注意的是,债务的借贷,债务的负担以及房产的出资比例都要事先商量好,最好写一份协议,注明买房债务的各种细节,以防产生纠纷时分不清债务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