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另行起诉。
1、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权在本诉中提起反诉;
2、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案起诉;
3、但根据避免矛盾裁判的法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看一个案例:
案例概述
2019年9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诉二连浩特长风协合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的长风公司诉新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是基于双方履行《风电项目20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而发生两个关联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是新誉公司诉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二是长风公司诉新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求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赔偿,但是仍然属于对于合同履行的争议。
关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誉公司诉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长风公司诉新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纠纷,新誉公司为该案被告,同时属于该案中“履行义务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新誉公司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合同履行地,故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既非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两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上述两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
二、二连浩特长风协合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二连浩特长风协合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辖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