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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借贷纠纷被告输了,银行流水作为法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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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起诉要求被告许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693300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原告许某诉称:被告许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许某某、陈某某与原告许某存在频繁的资金拆借,经核对双方银行往来账目,二被告从原告处拆借资金元,原告从二被告处拆借资金元,相互抵消后,二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66933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许某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从未向原告许某借过钱,其主张不成立。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从2017年至2019年之所以形成频繁的银行流水,大多是由于原告许某在此期间向二被告借款、还款,及其期间的合伙做生意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至于说银行交易流水中被告向原告转款少,而原告向被告转款多的情形,是因为这些银行流水只是双方交易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原告向被告借款时约定了利息,原告偿还时不仅要偿还本金还要偿还利息,此外,双方还有其他的合伙生意交易。

本案中,原告许某提供了与被告许某某、陈某某之间资金拆借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详单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某某、陈某某提供了原告许某出具的借条、通话录音以及交易明细用来反驳对方的主张并支撑本方的立场。

案件审理

本案中,原告许某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徐某某、陈某某抗辩称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并非是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许某向二被告借款、还款和支付利息等原因形成的,并提供了原告许某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及2017年10月以前的部分转账记录,以此证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使得原告许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举证责任应当继续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综上,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提醒

当下,民间借贷变得普遍,有通过网络平台借贷的,也有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贷的。只有办理好合法、合规的手续,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