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朋友间相互帮助、彼此磕碰并不少见,通常都是一些小事。但如果因为一些争执打闹起来,甚至闹进了医院、法庭,这事儿可就不简单了,不但伤害感情,还可能因此诉诸法庭、闹成刑事纠纷。那么,如果朋友之间因为一些磕碰造成一方轻伤、诉至法庭的,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到定罪量刑呢?
2015年7月22日,李某向朋友王某索要欠款4.2万元,二人言语之间发生冲突,进而引起厮打。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两侧额叶、颞叶脑挫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后悔不已、积极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以王某所欠4.2万元抵偿其住院费用。王某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李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李某将王某打至轻伤,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考虑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另外,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法院最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