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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借贷纠纷被传人,昆明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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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公众平台“健康春城”发布一批非法集资案例,@昆明人,这些非法集资的套路千万小心!

案例一: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杨某某以其经营的昆明某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金融公司合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某某理财”、“某某金服”网络金融平台,通过线上、线下进行宣传推广,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鉴定,剔除其本人投资后,被告人杨某某吸纳的借款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余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警示

本案中被告人宣称其所创设的理财产品会获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的收益,且以借款项目有国资背景、有抵押物作担保,吸收的存款直接归银行管理等多重保障作为“定心丸”,吸引社会大众群体投资。但是一旦其中某一运行环节出现资金问题,导致被告人运行的公司资金链断裂,那么被告人承诺的高利息回报就无法实现,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

案例二:薛某集资诈骗案

薛某在参与管理海纳众融云南分公司期间,明知公司对外宣传的“山东盛海花园健康养老基地”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市场监管许可的情况下,仍以“投资养老”、“理财”为幌子,以向社会公众许诺高息回报,进行虚假宣传并组织集资参与人到山东潍坊进行所谓“实地考察”的方式,非法向李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涉案集资参与人募集公众存款。2016年12月,投资参与人李某某等多人发现薛某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顿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薛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09.5 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警示

本案中被告人以中老年人群体为目标对象,利用中老年人对养老产业的关注,臆造各种概念,以投资理财、债权转让、项目加盟积分返利等虚假名义,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及其他权益的方式,使集资参与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将所谓“投资款项”交付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取得钱财后往往并未进行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使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以此营造资金运转与项目经营的短期假象,随后即将非法所得大肆挥霍或转移藏匿,最终造成众多集资参与者巨额财产损失。

案例三:李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崔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李某是原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行长助理兼昆明东川古铜路支行行长的身份,通过以人传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借款用于调头资金为由,以每月支付2%、3%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先后向3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400余万元,截止案发未归还资金达80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警示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群众获利的心理实施犯罪行为,被吸收的存款一般没有保障,一旦吸收者资金链断裂或者出现其他情况就会导致被吸收对象的资金无法返还或返还困难。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广大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与防范意识,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一夜暴富”、“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绝不能被高额利息、多倍回报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和牺牲品。

转自:健康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