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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


曲光华与刘三喜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两家关系非常好。有一天,刘三喜来找曲光华,要求借2万元钱。

曲光华觉得邻居借钱应该帮忙,就从存折上取了2万元钱借给了刘三喜。因为面子原因,曲光华没有让刘三喜打借条。刘三喜承诺:“年底企业股权分红的时候还钱。”

几个月后的一天,因为自来水公司停水,刘三喜把水笼头打开了没有关上。他与妻子去城南的亲家串门,这一走就是大半天。自来水来了以后,溢出来从门缝流了出去,把楼下曲光华的家给泡了。曲光华急忙给刘三喜打电话,不巧的是,刘三喜电话调在静音上,他没有听到。当他发现有若干个未接电话时,已经是几小时以后的事情了。

傍晚,刘三喜回到家里,发现自己家的自来水溢流把曲光华家的地板浸透了,他儿子曲田硕刚刚装修的新房家具也遭到了水淹,损失严重。

刘三喜掏出一万元送到楼下,对曲光华说:“我手头没有多少钱,赔你家一万元钱,让孩子重新装修一下新房吧。”

曲光华没有吱声,也没有接。他抽着烟,一直不表态。

曲田硕说:“刘叔,凭咱们俩家的关系按理说你赔一万元钱我应该同意,我爸也不能说什么。可是我这是要结婚的新房,我装修就花了5万多,这一万元钱,连换地板也不够呀。”

刘三喜说:“大侄子,不是你刘叔不通人情。你也知道,你刘叔不宽裕,我真是没有能力给你重新装修啊。”

由于曲田硕家损失太大,双方语言不合,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曲光华说:“三喜,你没有赔偿能力我也知道。这样吧,你把借我的2万元钱马上还我,赔偿一万元钱我就认了。”

刘三喜因为曲田硕骂了自己,正在气头上,说:“我借你2万元钱不假,眼下没钱还。原来定的是年底还钱,你能等就等,不能等我也没有办法。反正你也没有证据,我还不认了呢。”

曲光华傻了,刘三喜借钱的时候碍于情面也没有让他打借条,他这一赖账还真就不好办了。第二天,曲光华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诉讼是让刘三喜赔偿水淹损失。法院立案后,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判决刘三喜赔偿曲光华的水淹损失3.6万元。刘三喜没有上诉,同意赔偿。可是,曲光华起诉刘三喜民间借贷一案,法院开庭的时候,刘三喜不承认借过钱,曲光华没有凭证。法官决定暂时休庭,限期双方举证。

回到家里,曲光华非常恼火。因为邻里之间的面子,刘三喜借钱时没有让他打借条,结果这笔钱眼看着就瞎了。自己是工薪阶层,2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啊。

曲光华正上火呢,儿子曲田硕回来了。他问道:“爸,法院开庭怎么样?”

曲光华说:“刘三喜不认账,我也没有借条。法官说如果七天内不能举证,就可能驳回起诉。”

曲田硕说:“他家也太没有诚信了,这借钱的时候说得好好的,怎么就不认账了呢?”

曲光华说:“还不都怨你,你有话好好说,怎么还骂人了呢。刘三喜本质上也不是那种人,他是面子放不下来。再说,邻居之间,这一起诉,心里这道坎过不去,只能硬挺着不讲理了。”

曲田硕问:“爸,没有借条,别的证据行不行?”

“我咨询律师了。他们说,有人证也行,有录音也行。可是,刘三喜借钱的时候没有证人,我也没录音啊。”

曲田硕眼睛一亮,说:“那天刘三喜上咱家要赔一万元钱,你向他要钱,他承认借钱了。当时,我用手机把他的谈话录音了。”

“真的吗?”

“真的,我马上找找。”曲田硕把手机拿出来,不大一会就找到那天谈话的录音。打开录音,屋里响起一段对话:

“三喜,你没有赔偿能力我也知道。这样吧,你把借我的2 万元钱马上还我,赔偿一万元钱我就认了。”

“我借你2万元钱不假,眼下没钱还。原来定的是年底还钱,你能等就等,不能等我也没有办法。反正你也没有证据,我还不认账了呢。”

听了这段录音,曲光华说:“行,这可是我们俩说的话。他肯定赖不掉。”

一周后,法院重新开庭,曲光华当庭放了这段录音,并把曲田硕的手机交给了法官。

法官问道:“被告,你对这段录音是否认可?”

刘三喜说:“录音中的话是我说的,他录音的时候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没有效力。”

审理法官又问道:“被告,录音中的这次谈话,原告曲光华对你有没有威胁和欺骗的情况?”

刘三喜说:“没有。”

法官说:“这段录音是双方在谈判水淹赔偿中说的,录音中原告曲光华要求被告刘三喜提前还款。刘三喜承认借钱2万元,并声称等到年底还钱。这个录音证据法庭予以采信。”

不久,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涉案借款金额不大,双方碍于邻里情面借贷发生时没有打借条的可能性存在。原告曲光华提供的证据音质清晰,经鉴定没有经过剪辑,录音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被告刘三喜虽然对该录音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但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法庭确认录音证据的效力。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刘三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向曲光华偿还借款2 万元。

法院判决之后,刘三喜向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咨询:“法律有规定,‘未经当事人允许的录音无效’,为什么法院能够采信曲光华的录音呢?”

谌律师说:“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确实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但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第四项‘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现实中,很多录音证据都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要进行证据的分析和确认。一般来讲,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时候,一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合法手段取得的’是一个前提,当事人双方当面谈话或电话沟通中,偷偷录制的视听证据,如果不涉及个人隐私,一般都属于合法取得的有效证据。如果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地方安置偷录设备,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则不属于合法取得,属于无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也很难采信。

在这起案件中,曲田硕是在你们双方对水淹事故赔偿的谈判中对曲光华与你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这个录音是合法的。第一,这个录音是你们双方在正常谈判中录制的,假如你们双方用电话谈判,其录音也是合法的。第二,你们的谈话录音内容指向非常明确,对借款的发生及约定的还款时间和借款数额双方是确认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第三,整个谈话过程自然,没有任何诱导成分,双方语言表达自然,内容清楚明确。第四,录音的原始载体经过确认是真实有效的,经过司法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或编辑。基于这些原因,法院采信这个录音证据是正确的。”

听了谌律师的解答,刘三喜接受并及时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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