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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临朐民间借贷纠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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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

对苏良敏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11月7日10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苏良敏等 9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

今年5月17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苏良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骨干成员黄岩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海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骨干成员王金龙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涉案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苏良敏、黄岩、王金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院长姜树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以苏良敏为首的犯罪组织,在苏良敏的带领或指使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层次分明,内部事务由苏良敏决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由苏良敏直接或授意骨干成员纠集人员实施,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劫取、秘密窃取、诈骗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以讨债为名获取高额好处费或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手段获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抢劫、盗窃、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或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发泄私愤等违法活动,立威造势,欺压、残害群众,肆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该组织插手各类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以替人讨债为幌子,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方式,为非作歹,代行或挑战国家公权力,破坏了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致使多名无辜人员因恐惧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并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对潍坊市区及临朐县等周边地区的民间借贷的正常追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审判、执行权威,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支持,或原审已予以评价,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中院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菏泽巨野县法院

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11月6日上午9:30,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一案在巨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巨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相锋担任审判长,由巨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巨野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勇经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预谋后,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且不向被害人提供合同,同时以确保贷款安全为由,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要求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后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等,进而再以不按要求付款就要卖掉被害人的车辆,出了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要付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明显不合理的日息20%的违约金等费用,若不按被告人指定方式和地点逐步上套交付钱款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共计51万余元,且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其团伙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巨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及10余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部分被告人亲属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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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