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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徐大贵借贷纠纷,庐江县潘炳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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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52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潘大春

性别:男

年龄:50

住址: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古城社区莫庄自然村26号

身份证号:342622********1812

立案时间:2019-02-14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潘大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大贵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2018年2月26日以后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大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潘大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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