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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借贷纠纷银行转账,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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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叶某相识多年,系朋友关系。王某与张某并不相识。2014年7月4日,王某以其银行账户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王某当时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王某将叶某、张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当时叶某向其借款200万元,王某依据叶某的指示将200万元转账至张某名下。该款项应属借款,故要求叶某、张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200万元。叶某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王某和张某一起做生意的投资款,与其无关。张某辩称,其并不知道转账人是王某,其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争议焦点
 
 仅凭王某向张某银行转账200万元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王某与叶某、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首先,王某主张200万元系叶某所借,但并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实,且叶某对王某主张借款事宜亦不予认可,因此王某无法证实其与叶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王某主张200万元借款是应叶某指示转入张某银行账户,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该转账记录无法证实王某与叶某发生了款项的实际交付,王某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叶某之间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关于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根据王某主张,该款项是由叶某所借,将款项转入张某银行账户是应叶某的要求所致,故该转账记录只能只证明王某向张某转账200万元,王某仅以其转账为由要求张某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故王某以借款为由要求叶某、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现,如当事人之间确为借贷关系,就应在借贷发生时,办理相应的借贷手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借据或欠款凭证,并保留好资金支付凭证。以免在双方就借贷关系发生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