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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借贷纠纷被诽谤,诋毁法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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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营中院对一名通过网络攻击法官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郭某诉刘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中院于2019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但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

从今年3月至6月,郭某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诅咒并侮辱、诽谤一、二审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发帖后,东营中院及时固定了相应证据,锁定了发帖人郭某,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告诫其规范自己的言行,停止具有攻击性的发帖行为,但郭某一意孤行,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多次在网站论坛发表不实言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考虑到郭某已退休、系初犯且年老多病,6月27日,东营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并具结悔过,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通过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