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务中,假如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 定的义务,依法定事由裁定追加与被执行人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共 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司法行为。
我国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经常出现的执行措施之一。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某年全年该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追加配偶案件164件,占全部追加主体案件总数的62.7%,较 往年呈上升趋势,说明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配偶 的追加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问 题争议一直比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那么到底能不能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共作为被执行人呢?简单来说,只有在事前提出上诉的时候,可以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同作为起诉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审理程序的时候才能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而且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执行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是将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就是对方的配偶也享受了这笔钱。
除了审理程序,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执行人是无法追加对方配偶成为被执行人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
那么如果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确实掌握了对方配偶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对方配偶确实和这起纠纷有关系的话,执行人应该怎么做呢?答案就是再次提起诉讼,也就是需要另外再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还债义务。
除了执行人的角度,我们还需要考虑被执行人配偶的角度,毕竟确实不是所有被执行人的配偶都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
简单来说,如果分割房屋仅仅是夫妻内部约定,还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话,那么房屋的权利没有变动,法院依旧可以强制执行这套房屋。但是如果在案例产生之前,双方就已经离婚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