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的唐先生因买房向银行贷款,没想到被拒绝了。他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欠保靖农商银行20万元没还。
唐先生很懵,他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怎么会“赖”到了他的头上?一查发现,原来是身份信息曾被他人冒用。
唐先生将保靖农商银行诉至保靖县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男子被贷款20万起诉银行
2019年11月,唐先生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可在他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却被告知他的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
唐先生在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6日两次到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查询个人征信,均显示他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20万元逾期贷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记载:“2008年11月29日机构‘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200000元(人民币)其他贷款,2010年11月27日到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账户状态逾期,逾期金额为200000元”。
也就是说,“唐先生”找保靖农商银行借了20万,到期后一分未还。
“我得知此信息后十分愤怒,找到保靖农商银行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向我提供了借款借据,借款人签名处是唐某生签的名。”唐先生发现,借款人唐某生的身份证号码竟然和他的一致。
唐先生认为,是保靖农商银行在该笔贷款的合同签订及发放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或是与他人恶意串通,从而造成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
唐先生将保靖农商银行诉至保靖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于2008年11月28日在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0万元,借款人是他的借款合同无效;赔偿损失20万元,保靖农商银行立即予以消除他的银行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公民的个人如实征信记录属于名誉权
保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他人用唐先生的身份信息与保靖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订约主体应为保靖农商银行和唐先生,该书面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得到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认可。
保靖农商银行辩称,本案中的借款是唐先生的哥哥,他得到了唐先生的认可到保靖农商银行处借的钱。
法院认为,保靖农商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有唐先生的合法授权或者是经过唐先生的同意,唐先生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表示。
因该借款合同缺乏唐先生的签字认可,不具备成立的要件,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该借款合同对唐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靖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而其在唐先生没有亲自签字、没有提供获得原告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以原告的身份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从而导致唐先生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从唐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可以看出,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系保靖农商银行将该笔20万元借款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致。
2020年5月13日打印的唐先生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版)的证据来看,他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已经被消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如实征信记录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当公民的个人征信遭受不实记录时,公民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本案中,因为保靖农商银行的原因,使唐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留存了逾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不良记录,属于不实描述,造成了社会对唐先生的名誉和信用的负面评价,侵害了唐先生的名誉权。
一审判决被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发放的20万元的贷款合同对唐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唐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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