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仅针对财产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是如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无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即一般地域管辖)。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
针对离婚时财产纠纷,如果双方对于房产份额仍存在争议,属于“共有物分割”,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15民初73155号)认为,“原告主张分割的案涉房屋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如何处分,但因登记在原、被告3人名下,系家庭共同财产而非仅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22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立案案由有误,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因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房屋分割协议,对于房屋份额本身没有争议,一方未履行而另一方起诉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4号)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玲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2民辖终814号)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纠纷,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即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的,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