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总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话可以不负责任、随便说说,于是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时,对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原告王某、周某及被告文某依法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原告王某、周某已缴纳罚款。
双流法院审理的原告王某、周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周某依据一份《借条》主张其与文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上记载的50000元系王某、周某共同向文某出借的款项。二人要求文某归还借款50000元。
在该案庭审中,文某对该《借条》所载的款项性质作了两种不同的陈述。而在双流法院审理的原告王某、周某与被告文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周某基于同一份《借条》要求文某支付解除合伙关系的欠款,主张该《借条》系王某、周某、文某三人就文某退伙事项进行结算后得出的结果。在法庭明确告知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文某就《借条》所载款项的性质作出了第三种陈述。故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周某以及被告文某均存在欺骗法庭、虚假陈述的行为。
法院认为,前述当事人在两个案件中对案件关键事实、关键证据作出了前后矛盾的陈述意见,严重妨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诉讼秩序、蔑视司法权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王某、周某以及被告文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任何在法庭之上编造事实、不实陈述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庭之上,对任何妨害诉讼的行为零容忍,一旦查实,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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