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新闻,四川某县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王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公职人员)向当事人索要办案差旅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所得。王某某为何被查处呢?
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有法律补贴的。补贴金额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等确定。
承办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所谓直接费用主要指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受援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各地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司法鉴定机构。
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如律师,不应当向当事人索取差旅费等,索取就是违法。如果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是公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补贴和基本劳务费,而是依照现行规定直接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