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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借贷纠纷流水,在民间借贷中没有银行流水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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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向胡某汇款10万元,现李某要求胡某归还借款。胡某辩称借款最终出借给陈某,陈某将其车辆抵给李某使用,2016年2月陈某用现金10万元归还上述借款,李某也将车辆归还给李某,同天李某也向其账户存入10万元,故借款已清偿。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已偿还借款?笔者认为,对于借款是否归还应由各方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胡某主张已在借款人陈某2016年2月还款当日随即将现金交付给李某归还借款,胡某的举证责任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胡某提供的陈某陈述借款和还款经过,与李某在陈某借款时开走抵押车辆、李某在陈某还款时将车辆开回交还、同日李某银行账户现金存入10万元的事实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同时李某对于汇款给胡某、开走、开回抵押车辆以及2016年2月2日当日现金存入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称没有参与胡某出借款项、不知道款项出借给何人、未收到还款,与李某所述双方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在2015年至2016年间曾合伙经营汽车典当、发放贷款等生意,双方资金来往频繁这一事实相矛盾。故能够证实胡某已向李某归还案涉10万元。

在当胡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借款已归还后,李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提供孙某的陈述拟证实当日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