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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赣县借贷纠纷管辖范围,赣州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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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公开审理或提起公诉多起涉恶案件

多人被判刑!

他们为非作恶长期发放“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债强行索取“劳务费”……欺压百姓气焰十分嚣张!

信丰对陈某山等9人恶势力案宣判

9月18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山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山、李某荣、张某财等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018年春运期间,身为信丰县汽车站职工、信丰大塘埠镇客运站负责人的被告人邱某华与其妻子被告人陈某霞为牟取非法利益,同陈某山等人在大塘埠镇境内拦截非法营运的私家车,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向车主强行索取“春运劳务费”。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山与王某文(另案处理)、林某平(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枪支、砍刀将驾车前往定南赌场赌博返回小江镇的李某华、林某慧等人拦下,并朝天鸣枪示威,后在夜宵店内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导致二人受伤。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财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与邱某生协商赌债事宜时发生冲突将邱某生围住并进行殴打,经鉴定,邱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山、邱某华、陈某霞、李某荣、陈某某、张某财、刘某飞、吴某峰、王某亮经常纠集在一起,反复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以陈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陈某山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的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山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未生效。

于都公开庭审周某平等12人恶势力案

9月17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周某平等12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讯问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平在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长期发放“砍头息”高利贷,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息时,纠集李某英、谢某辉等11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共实施抢劫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虚假诉讼犯罪2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和违法事实12起,并长期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共非法营利1000余万元,劫取被害人财物17万余元,敲诈被害人钱财7万余元,强迫交易126万元,致1人轻伤。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平等人通过高利贷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人员广、资金大、时间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扰乱司法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李某英、谢某辉、许某荣长期在周某平的带领下实施犯罪活动,为骨干成员;严某森、刘某军、刘某铭、刘某(1)、李某祺、刘某(2)、宋某宏、肖某为一般成员。

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

12名被告人在法庭受审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南康对赖某权为首的恶势力提起公诉

近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对以赖某权(在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赖某勇、朱某明及一般成员邹某财提起公诉。

(图片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赖某权(在逃)在南康区东山街道蓝田花园成立南康市忠信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后于2014年12月更名为赣州市南康区征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忠信公司”),赖某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相继拉拢被告人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及谢某春、叶某玮(均批捕在逃)加入忠信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忠信公司以月息1.5分吸收民间资本,并以月息3分以上放贷给急需资金的人员,在借贷人员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及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赖某权带领或者指使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谢某春、叶某玮等人,对借贷人员或者担保人员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恶意毁损财物等暴力手段与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结合的方式,强迫借贷人或者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逐渐形成以赖某权为首要分子,朱某明、赖某勇及谢某春等人为重要成员,邹某财、叶某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康城区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法条适用

经依法审查,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以赖某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明、赖某勇、谢某春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邹某财、叶某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借贷公司为基地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集团特征,应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惩处

被告人赖某勇伙同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方式索取他人债务;伙同他人多次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汽车;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明伙同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方式索取他人债务;伙同他人多次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汽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财伙同他人多次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汽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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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晚 妹 校对:刘 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 编审:陈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