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 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外借款,离婚后,该笔欠款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日前,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负有债务,离婚后被债权人状告索要欠款的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案由
偿还借款期间夫妻离婚
郭某与李某原是夫妻,陶某和郭某夫妇是朋友,2016年8月,郭某因资金周转向陶某借款1万元,陶某将自存的现金1万元交付给郭某。2016年9月,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陶某借款3万元,陶某根据郭某夫妇指定,将3万元转至李某银行账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7年5月,陶某因资金需求,要求郭某夫妇还款,郭某夫妇称暂时无还款能力,拒不偿还。
2017年5月4日,经陶某、郭某夫妇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郭某夫妇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陶某借款4万元。《还款协议》打印好之后,签字确认之前,郭某又提出: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4万元可能会有困难,要求把还款时间修改为2019年5月4日。
陶某体谅郭某夫妇的难处,同意了郭某提出的要求,把还款时间修改为2019年5月4日,由郭某在修改的内容上按了手印。
2018年,因家庭矛盾,郭某与李某离婚。
转眼间到了最后还款日期,郭某和李某却再次失信,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陶某起诉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李某连带偿还借款4万元。
郭某称,钱是前妻李某借的,自己不知道李某向陶某借款做什么,所借款项自己也没用过。陶某让自己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证明,自己只是证明人。该笔借款应当由李某偿还。
李某未进行答辩。
判决
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偿还,法院予以支持。款项虽系被告郭某所借,但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对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被告郭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经营的,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二被告已离婚,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郭某答辩称,款项系被告李某向原告所借,其只是证明人,因被告郭某的答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郭某、李某连带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4万元。
释法
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归属应注意两点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恒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出明确的裁量标准。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应从所举债务是否存在共同合意,以及夫妻或家庭是否在该举债行为中获得利益进行辨别。
虽然4万元最初系夫妻一方自行向陶某所借,而郭某也以所借款项与其无关,系前妻自行所借,其不知款项用途进行抗辩,意图否认系夫妻共同债务,撇清自己责任,但该款项其实是在郭某、李某夫妇共同知晓及授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交付,并用于家庭经营。与此同时,在陶某主张还款之时,夫妇二人共同签订了《还款协议》,对形成债务以及共同还款的事实加以书面确认。由此可见,夫妇二人在举债的主观意思表示上达成合意,2人将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行为也反映出夫妻在举债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因而法院认定4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恒嘉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形成“白纸黑字”。对夫妻共同举债做到“共债共签”,降低借贷风险,避免出现出借人举证不能、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