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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熊光荣

【被告】:李某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1月某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2022年7月底,郝某某向李某某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但律师函未能投递成功。

原告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裁判。


【办案经过】:

我所熊光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委托人了解了案件情况,然后核对了房屋买卖的合同,提出诉讼方案,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后,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判决。

【法律法规】: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理解与适用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