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尽心尽力帮助我们,让我们这么多年来的纠纷得到了解决。”近日,当事人李某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将一面印有“坚持正义公心求实”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为法官公平公正的办案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点赞。
据了解,该案为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李某与被告山东张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年,山东某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张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但未还款。山东张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起诉山东某有限公司,并认为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李某等人应对山东某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经审理最终认定,原告对山东某有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对原告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
该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前,认真查阅卷宗,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庭审时,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进行细致分析,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审查案涉贷款及担保手续时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核义务,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案涉保证合同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本案原告先后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231500元,邮寄费308元,上述费用的产生均系被告所致。最终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邮寄费308元、律师费23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法院将继续抓紧抓实审判工作主责,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包欣悦 赵昕渝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