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徐亮 编辑|Aliang
对P2P平台借贷事实审查不严,仲裁对借款人借贷是否真实、P2P平台出借资金
仲裁过程是否遵循双方自愿的基础,是否尽职通知被仲裁人等等,仲裁裁决结果是否遵循了法律条款,结果中的涉案金额是否符合利率标准,其中是否存在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另外计算的行为呢?
综合上述,仲裁机构在受理P2P平台仲裁案件之后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成为了关注的重点,河南36岁的王小姐向我们表示,自己是在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某网贷平台分期12期贷款了2万元,每期还款2529.23元,12期共还款30350.81元,综合年化利率85%左右,目前我已经还款10期,共计25292.3元,而我的这笔2万元的贷款如果按照综合年化利率36%红线计算的话,我只需要还款24110.9元,说白了就是,我的还款金额已经超过了36%利率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保证,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未来24%和36%不再是限制条件,不在贷款保护范围内的都属于"高利贷",而国家对高利贷的态度是明令"禁止"的。
而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我的这笔2万元的贷款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法定的还款义务了,而剩余的2期我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说白了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P2P平台为催缴我剩余的2期债务总计为5058.46元的行为纯属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自2019年起,我因为还有两期未偿还的无效债务,每天都在遭受着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甚至于就连我的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也遭受到身份不明人员的侵害,2019年年底,我家中突然来了几个地方法院执行人员要对我进行强制执行,而我们却对于自己什么时候被仲裁的问题质问这几位执行人员,根据执行人员描述,他们是在2019年11月13日接到资产公司申请的执行,至于什么时候被仲裁的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就在这个时候,我打电话给我的律师朋友询问这样做啥饭合理,在听到我的阐述之后,我的律师朋友很快就赶到了我家,向负责的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于执行的案件做出审查,最终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我的案件因为涉及到的属于无效债务,所以终止了执行。
备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终止执行之后,我依据相关的材料多次拨打仲裁机构的电话,但是,仲裁机构的电话不是没有人接就是忙音,说白了就是打不通,2020年2月7日,我和律师来到了仲裁机构所在地,首先我们提供了我的借款借款界面截图,贷款实际到账的截图,申请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的相关截图等,证明了这家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利息以及相关服务费,其次,我们提供了我的还款截图以及会计事务所的核算结果等,证明了我的还款金额超过了综合年化利率36%,以此证明被仲裁的金额实际上属于无效债务。
目前,我和律师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以及收集相关证据,联系其他被该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准备联合向中国仲裁协会提出对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行为,而且要求中国仲裁协会对于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是否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债权人是否通过随意增加或变更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存在虚构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假相,并据此申请仲裁,仲裁是否履行送达程序,仲裁机构是否在未取得当事人确认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借款合同载明的邮箱、手机号码进行电子送达,导致债务人抗辩权、撤销权等基本权利丧失等行为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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