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023)浙0203民初2698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 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利率偿付自借款银行转账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未予归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 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未约定利息,且事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利率偿付自借款银行转账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本院仅对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 000元,并支付以9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叶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律师评析】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中,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需要注意与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是否频繁、密切。法院在审查转账记录时是否能清晰明确的看出转账记录的唯一性,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多比经济往来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转账记录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判断,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与转账记录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