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夏天,本案被告黄某某承包某工程后找到本案原告高某某,让高某某找人为黄某某施工。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工程款。该工程于2017年8月初完工。高某某与黄某某结算后,高某某施工费用为113 146.00元,黄某某给高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据,并口头约定,黄某某于2017年年底前将此款给付完毕,否则按2分利给付高某某利息。2019年1月23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高某某5 000.00元。而后高某某多次找到黄某某索要欠款,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某草莓产业基地,承包方式:乙方(黄某某)负责包工、包料及施工设备工具,甲方(刘某某)提供水源、电源。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17年4月11日开工,至2017年5月10日完工。”黄某某承包此工程后,因工程量大,无法单独完成此项工程,故又找到高某某一起完成此项工程。经高某某与黄某某协商后,高某某主要从事水电安装工程,对于安装所需的水电管线由高某某出钱购买。工程完工后,经黄某某与高某某双方结算后,黄某某给高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据,该欠据主要内容为:“人民币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陆元整¥113 146.00。施工费款,欠款人黄某某,2017年8月23日。”2019年1月23日,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高某某支付施工费5 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所涉及工程款的结算应由黄某某和刘某某进行结算。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明确表示他也在向刘某某索要工程款,并且本案所涉及的施工费113 146.00元包括在黄某某向刘某某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内。黄某某找到本案原告高某某完成此工程,且高某某已按双方约定施工完毕。高某某与黄某某双方结算后,黄某某给高某某出具欠据,黄某某就应给付高某某施工费113 146.00元。因黄某某已给付高某某施工费5 000.00元,黄某某尚欠高某某施工费108 146.00元。对于高某某主张与黄某某口头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施工费,但黄某某对高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且高某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高某某主张黄某某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某某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于法无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支持高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 官 说 法
张璐娉
民事审判庭 审判员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的压力影响,建筑、安装等行业“活难干,账难要”的现象普遍,受此影响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连年增长。因此,对于劳务者,法官建议:
1、要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观念,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在先期固定下来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2、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首先明确雇主的姓名、身份、地址等,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劳务费用要约定明确,防止发生纠纷时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等情形。
3、对工程违法分包乱包,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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