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6民初10398号
张照银: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春诉被告张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千(民二) 电话: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