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违法 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刑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两个条件,即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达到200万,即便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也是构成犯罪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2019)晋1027刑初2号刘建靓、宋兴旺违法发放贷款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响水河支行客户经理刘建靓、宋兴旺,作为孟某(已死亡)和李某1贷款业务的责任信贷员。在办理孟某贷款时对孟某提供的虚假产权证明、虚构借款用途的两份购买精矿粉合同等材料和担保人尹某提供的购买挖掘机的虚假合同及手续,未能认真进行审查,并且在对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放100万元贷款。该贷款已归还本金96万元,归还利息35万余元,该笔贷款未形成资金损失。
在办理李某1贷款业务时,未对李某1提供的订货合同和30个大棚的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且在对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放100万元贷款。 李某1的贷款,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查封了房产并进行了资产评估,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该笔贷款未形成资金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靓、宋兴旺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孟某、李某1贷款业务过程中,对相关的贷款资料、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未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200万元,数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刘建靓、宋兴旺犯罪情节轻微,且最终未造成资金损失,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便未造成损失,只要违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的也同样构成犯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4.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5.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6.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7.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8.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9.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0.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1.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2.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3.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4.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