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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对葛树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对葛树峰等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被告人葛树峰因伙同他人作案4起随意殴打4人,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葛树峰承包经营沂南县苏村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购买苏村镇北于蔬菜市场。2002年,葛树峰指使郭富宁在苏村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及南边公路上拦截、辱骂、殴打卖菜群众22人,强迫菜农到苏村蔬菜市场交易,2003年9月葛树峰因窝藏罪犯,伙同其妻弟被告人杜以武随意殴打殴打他人作案5起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葛树峰注册成立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网罗了其兄葛树田(已去世)、杜以武等人,对不到其蔬菜市场交易的当地菜农实施拦截、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强迫周边菜农到该市场进行交易,迫使孙士成、刘克山等人于2009年4月将该市场低价出售给葛树峰,逐步形成了以葛树峰为首,人员较多,组织结构较稳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葛树峰指挥授意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9起,实施寻衅滋事26起,利用组织威力向当地生姜经营户强行索要“管理费”20余万元;为扩大组织势力成立多个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4.6亿余元;以高息作为引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余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葛同鑫安排被告人贺可俊等人两次对其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进行修改,并将部分会计凭证撕下隐匿、部分撕下故意销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沂南县苏村镇及周边的蔬菜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被告人葛树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玉杰、葛同鑫、贺可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东港区法院宣判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犯获刑17年6个月

6月1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首犯吴刚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一万元,对吴连国、穆道鹏、邓奎丰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刚先后注册成立威海华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安排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许国军、邓奎武等人分别负责,以公司模式运营,从事民间高息放贷行业。

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吴刚通过聘请律师制定借款保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质押合同、委托书、承诺书等一系列格式合同,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违法发放贷款,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并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逼债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邓奎丰、许国军、邓奎武、宋立军、原搏、刘波、吴迪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关东生、李佳峰、王子前、鲁超、夏德全、刘卓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威海、日照等地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53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法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被告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