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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玉明因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偿还借款二十四万元及利息等法律义务,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东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

执行案号:(2017)京0117执463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玉明

年龄:44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74****5015

执行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7民初755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东路**号

案件: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诉称,当事人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0日,李玉明因资金周转不畅从韩某某处借款24万元。李玉明至今未还,故韩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玉明返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被告李玉明认可原告韩某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但只同意返还借款24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玉明分两期返还原告韩某某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元,由被告李玉明负担。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平谷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 010-

联系人: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