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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大全:借贷纠纷房屋过户流程,民法典亮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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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物权编 | 异议登记

网友提问

2007年3月,王某向朋友郑某借10万元做生意,约定一年后还钱。作为担保,王某承诺如果到期不能还钱,愿意以房抵债。一年后,刘某的生意赔了,无力偿还10万元借款。郑某要求王某以房抵债,办理转移登记,王某不仅不同意还将该房产卖给了赵某,并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郑某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郑某可以携带借款合同和身份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通过后就会办理异议登记。这时候,如果王某和赵某执意办理过户登记,需要王某和赵某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房屋登记机构才会继续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赵某在知悉房屋存在异议登记的法律风险以后,也会担心后续房屋被法院判给别人,就不会执意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了。郑某也就有时间可以通过在异议登记之日起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来有效维护自己的债权。

如果第三人赵某执意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郑某通过起诉继续维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异议登记的临时救济性。所谓异议登记,就是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主要的目的在于打破房产登记的公信力,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了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也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维权提供了缓冲时间,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异议登记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在于其给事实的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使真正权利人拥有维权的缓冲时间,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另一方面,异议登记有阻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推定力的作用,也就是在发生异议登记的情况下,表明有人对登记权利的归属或者内容产生了争议,如果第三人不计异议登记的警示仍然要求办理过户,那么相关的法律风险就需要自己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的办理首先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利害关系人需要持异议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其次,申请人必须在登记之日起15天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就失效了。最后,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导致异议登记不当,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