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车贷纠纷案件,涉及贷款及利息的纠纷,与不动产无直接,因此借款人及贷款机构主张案件不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具有法律依据。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权不能任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必当依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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