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志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兰英,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章志泉因与被上诉人许兰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增加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许兰英给付上诉人章志泉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人民币67895元;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分居事实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许兰英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和被告生活下去,遂于2017年正月十四日离开了被告及家,外出务工并分居至今。”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分居事实的自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即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
二、被上诉人许兰英应当支付分居期间内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育的儿子章国栋、章国帅均在上诉人家中带养。而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便对婚生子不管不顾,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却承担抚养孩子的所有重担,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上诉人一方,应当按照2020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579元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应负担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两名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13579元/年÷2(人)×2(人)×5年=67895元。
综上所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支持分居期间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并支持上诉请求。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