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8)皖0124执175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吴兆春
性别:男
年龄:67
住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340号101室
身份证号:342622********0190
立案时间:2018-12-27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告人吴兆春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六百七十六万零七百一十元(详见附表)。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九元零七分二厘,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扣押在案的“ROLEX”手表一支、查封在案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人吴兆春关系人张骅的皖AH9X99号的“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和皖AUG599号“长城”牌轻型货车一辆、登记车主为唐荣供销社的皖AP2B99号“长安”牌厢式货车一辆和皖AB2P99号“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吴兆春及其关系人张骅、牧孔华名下的庐江县泥河镇沙溪社区1号、庐江县庐城镇恺悌街24号11号、庐江县庐城镇恺悌街24号12号、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大街A2#108号、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20幢505号、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大街A2幢110号、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盛世莲花7幢207号、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大街A4幢102号、103号、104号、202号、203号、204号、庐江县庐城镇翠绿园1幢101号、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大街8幢059号-1、059号-2、庐江县庐城镇太平街103号房屋,经依法处理后所得款项,均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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