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4285号
孙来: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金鑫 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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