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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借贷纠纷虚假签字诈骗,假冒签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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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签名、假材料

打官司还想着“忽悠”法院

有些人,把法律视为儿戏

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

因提交虚假代理材料

严重妨害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行为

分别被罚1万元、2千元

事件详情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裴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一份付款委托书,称此付款委托书是由原告签名认同的,原告对付款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启动诉中鉴定程序。


为使鉴定意见更为客观,因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中的授权委托书、鉴定申请书,均有原告本人签字,故将上述材料作为比对材料送交鉴定机构。


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述称其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


在质证过程中,经原告及其代理人再次共同确认,均称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非原告本人签字。

虚假诉讼!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对代原告签名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两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罚款2000元,对诉讼代理人张某罚款10000元。


该案代理人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对于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河南法院会一如既往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当事人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树立社会诚信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小编在这里奉劝

所有“动歪心思”的朋友:

法庭之上,

请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