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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民间借贷纠纷牵涉法律,民间借贷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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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接触到民间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因为资金紧缺,需要向他人借款,而另一些公司或个人,因为资金充裕,会从事资金出借行为。那么,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之间,会有哪些联系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风险问题。


出借人的刑事风险

  1.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出借人,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或额外的非法利益在出借款项或追债过程中,采取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隐瞒还款事实等行为垒高债务金额。具体的方式主要有:欺骗借款人签订空白借贷合同,同一笔出借款同时签署借贷、租赁、房屋买卖等多种协议,通过他人账户代收利息及“砍头息”,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规避高息,以“过桥垫资”的形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等。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出借人或私自过户、侵占借款人房产及其他财产,或隐瞒本息偿还事实提起诉讼,或恶意催收违法债务,或通过介绍其他出借人而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以上行为皆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行为,将涉嫌构成《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


自2019年10月21日起,出借人的高利放贷行为,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在此之前,“高利贷”行为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超出法定利息的约定仅认定为无效。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2月26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无明确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出借人曾一度认为,高利放贷仅仅属于民事纠纷,公安不管。然而,自2019年10月21日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终结这一现象,正式将“高利贷”纳入刑事非法经营犯罪管理范围。因此,律师提醒出借行为人,从事高利放贷及职业放贷的行为,不再只属民事纠纷,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望尽早停止。

借款人的刑事风险

  1. 诈骗罪

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一些借款人,为了急于借到资金,虚构借款事实,隐瞒借款目的,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同事朋友借入较大金额的资金,无法偿还或各种借口拖延还款。一旦出借人报案公安机关,借款人将可能构成诈骗罪。本律师曾代理过两起典型的因为借款而涉嫌诈骗的案件。一个是借款人为了偿还巨额赌债,而向多位朋友借入大量资金而无法偿还的案件,另一起是为了偿还他人欠款,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以父母生病住院及做生意缺钱为由,伪造虚假病历和聊天记录,向朋友借钱,数额较大,无法偿还,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刑。

律师建议,遇到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千万不可为了偿还赌债,而采取欺诈的手段借钱。更不可为了偿还合法债务,去编造虚假借口向朋友借款,既伤了人心,辜负了信任,又可能断送了自己的人生。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很多企业,为了正当的经营需要,又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通过正规的途径向银行贷款,可能会通过向广大社会群众借款的形式筹集资金,并承诺支付利息。殊不知,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很多企业或者个人不能理解,自己是正当的经营需求向社会公众借款,既没有用于违法目的上,也没有欺骗广大出借人,这完全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实际上这是误解了该罪的本质,也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如果企业或个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为了违法的目的,向多数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将涉嫌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17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并不要求借款的目的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进一步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们暂且不用知道金融管理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只需要知道,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如果通过宣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实际上相当于他变相的干了一件只有银行才有权干的事情:吸收存款,支付存息。这就是法律所谓的“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企业或者个人如果需要资金,该怎么办呢?实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合法方式:向特定的主体借款、向银行贷款,或者公司通过合法程序上市,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募集资金等。这些属于符合金融管理法规的筹款行为。

律师提醒,社会上很多企业或个人,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投资返利的旗号,高息借款的旗号吸纳老百姓去投资。普通百姓很难识别是否合法,但只要记住一点,就可避免牵涉到大部分非法吸收公众的犯罪中。即,它是不是非银行机构却变相的干了银行的事,它是不是非上市公司,却在向社会不特定的大众吸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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