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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信息: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反诉,欠债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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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不还被告上法庭,却反诉对方欠其182万元……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反诉被驳回。

原告申某与被告叶某是在承揽建设工程中相识的朋友。2014年8月中旬,被告叶某因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与被告洪某共同向原告申某借款现金50万元,但未签订借据。被告叶某在借款后的第二个月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向原告申某支付了7个多月的利息后就不再支付利息。

2015年9月下旬,原告申某同意放弃被告之前所欠的利息,要求两被告补立借据。被告叶某、洪某补立借据后,叶某于2016年2月到2018年2月两年间合计支付利息16万元给原告申某。此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申某因此起诉至化州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叶某、洪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叶某以其于2014年至2018年间为承包建设工程向原告申某支付费用,但未实现约定事项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申某返还人民币18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申某与被告叶某、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诉审理的是原告申某与被告叶某、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被告叶某、洪某还本付息。但对于被告叶某的反诉,法院认为,叶某在庭审中主张182万元为建设工程办事经费且在其转账中注明为“往来款”,但没有注明款项用途或者属于何种性质,无证据证实该款项与本案借款属相同的法律关系,且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的条件,故裁定驳回被告叶某的反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法官说法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2、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3、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反诉没有违反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4、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提起的期限: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一审中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申某主张被告叶某、洪某归还借款时,被告叶某反诉原告申某返还因建设工程产生的费用,其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是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叶某的反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另须注意的是,“反诉”与“反驳”具有实质的区别: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是针对原告的本诉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不是独立的诉,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只是一种防御主张。主要的判断方法是,假设没有本诉存在,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陈鹏志

【作者】 杨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