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问题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如投标单位之间串通投标,则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向投标保函的开立银行提取投标保函。但是无论是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还是向银行提取投标保函,招标人始终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判断投标人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招标人需要达到的串通投标举证证明标准是什么?
贰、串通投标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串通投标包括两大类:其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其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文主要针对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情况进行切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及第40条就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叁、司法裁判梳理
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一般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或者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第二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民事纠纷中,以上两种证明标准均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现分述如下:
0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司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认定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民事案件的一般标准,即本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考虑到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即诚信致远公司提供的间接证据如果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的证据链条,能够使本院确信本案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能性,则对于诚信致远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基于案件审理需要可予准许。”
此外,持相同观点的司法判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第3060号民事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24721号民事判决、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
02.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司法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串通投标属于恶意串通,其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串通投标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此外,持相同观点的司法判例如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0民初58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案号:(2021)皖民终1501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等。
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导致在对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上存在不同要求。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两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以此可认定该串通投标事实存在;排除合理怀疑则在高度盖然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的证明力度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有直接证据证明被两单位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或者联合行为,或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真实完整的串通投标的证据链条同时两单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