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6民初11809号
田洋、殷铁男:
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田洋、殷铁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唐静娴(民二) 电话: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