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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观点知识:株洲地区借贷纠纷律师价格,欠款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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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未能如期还款,经双方协商,两人重新达成约定,延长借款期限4个月。在这4个月内,张先生分两次还款共计3万元。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找到张先生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这个时候双方产生争议: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而李先生则认为张先生还的钱是利息。

聂律师认为:

首先,张先生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支付利息。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本案中,张先生向刘先生借款,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但是并未约定偿还款项优先抵充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那么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对于先归还部分款项,应认定为先行偿还利息,如果所还金额存在超出利息的部分,则超出部分视为偿还本金。因此,张先生所偿还的3万元应当抵充利息,而不是本金,除非还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为偿还本金。


编辑/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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