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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永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傅某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他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罚。
该案系永康市首例被提起公诉的涉恶“套路贷”犯罪案件,对“套路贷”形成了有力的法律震慑,有效遏制了 “套路贷”犯罪的嚣张气焰。
案情回顾
2017年6、7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混迹于永康市区期间,网罗了被告人褚某某、吕某、翁某某、章某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
傅某某为确定其地位,通过宴请、给予生活费等小恩小惠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出面解决问题等方式,拉拢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傅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褚某某及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吕某、翁某某、章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套路方式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相互配合,主要通过成立“众鑫投资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
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1.以“零用贷”“无抵押贷款”等为诱饵,再以“逾期费”“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和“卖肾协议”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拍摄借款视频图片”等,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借条全部款项的假象。
3.之后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使用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安排被害人另行贷款平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涉及敲诈勒索犯罪10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1起,严重破坏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看到这里,大家大致明白“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了吧?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检察官提醒
“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会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轻信非正规公司的虚假宣传广告,不盲目借贷。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的同时,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因为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而越陷越深。
关于套路贷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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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永康检察
鼎正一方法治